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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风险防范能力,自觉抵制非法集资

抵制高息集资诱惑,理性选择投资渠道;树立正确理财观念,警惕非法集资陷阱;珍惜一生血汗钱,远离非法集资;这些让人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,有一个共同点,那就是“防范非法集资”。
 

  一 、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背景

  在严厉打击“非法集资”的背景下,2018年5月7日,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了《关于开展北京地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》,要求在京的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,加强宣传力度,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警示教育,要求防打结合,着眼长效。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与加强日常风险防范、排查、监测等相结合,坚持防患于未然。
 

  二、非法集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

 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公众(包括单位和个人)吸收资金的行为。并且同时具有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。具体解释是:一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二是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
  防范非法集资,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。如遇下列情形的“理财”“保险”产品,务必提高警惕:

  一是以“看广告、赚外快”“消费返利”为幌子的;

 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、期权、外汇、贵金属等为幌子的;

 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回报或“免费”养老为幌子的;

  四是以私募入股、合伙办企业为幌子,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;

 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;

  六是以“扶贫”“互助”“慈善”等为幌子的;

  七是在街头、商场、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;

  八是以组织考察、旅游、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;

  九是“投资、理财”公司、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;

 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、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。
 

  三、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

 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可估量,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,挥霍、浪费、转移或者非法占有,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,甚至血本无归;此外,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、金融秩序,极易引发社会风险,损害政府的信誉与形象,引起社会的不稳定,并引发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。
 

  四、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及后果

 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,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相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:

  《刑法》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。

  第一百七十六条 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 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  第一百九十二条 【集资诈骗罪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,由参与者自行承担。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,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,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。
 

  五、防范非法集资的小技巧

  (一)购买保险产品,请做到“三查”“两配合”

  1、三查:查人员、查产品、查单证:保险公司网站、客户服务热线、监管部门、行业协会网站;

  2、两配合:配合做好转账缴费、配合做好回访

  (二)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,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;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,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,天上不可能掉馅饼,不可能一夜暴富,切忌心存侥幸;识别和防范假借保险名义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;不相信高息“保险”。
 

  防范非法集资,人人有责,请积极举报各种非法集资活动。